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3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二楼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677344649D。
法定代表人:于之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刘庆榕
人民陪审员  田伟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