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424号
原告: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邵家村。
负责人:陈万红,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陈浩,系员工。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二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于之凯,系经理。
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名下银行存款846159.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846159.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