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194民初618号
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时**,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城物业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城物业公司诉称:2015年,与星*建筑公司签订《长春中信城1-6期维修工程服务合同》,约定星*建筑公司对长春中信城1-6期项目中业主房屋遗留问题、空置房及应入未入房屋的遗留问题进行维修,中信城物业公司为星*建筑公司提供施工计划安排、组织管理施工全过程、验收,并对星*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日常管理及服务,星*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向中信城物业公司支付维修工程服务费,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维修工程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万元整。在星*建筑公司对中信城1-6期遗留问题进行维修期间,中信城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一系列日常管理及服务,但星*建筑公司至今未支付35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中信城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星*建筑公司立即给付维修工程服务费3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该笔费用不是我公司产生的,地产商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没有给付我公司,我公司也不应该向中信城物业公司支付。在结算时,在中信城物业公司作出的维修明细目录表中就没有体现该笔费用,各方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且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中信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星*建筑公司签订《长春中信城1-6期维修工程服务合同》,约定星*建筑公司对长春中信城1-6期项目中业主房屋遗留问题、空置房及应入未入房屋的遗留问题进行维修,维修款由中信城物业公司所隶属的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中信城物业公司在维修工程施工前、中、后期为星*建筑公司提供施工计划安排、组织管理施工全过程、验收,并对星*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日常管理及服务,维修工程服务费由星*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给中信城物业公司,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总服务金额为35万元,中信城物业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前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星*建筑公司在收到发票后两日内支付维修工程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星*建筑公司进行了维修工程。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长春中信城1-6期维修工程服务合同、中信城维/保修工程派工单,被告当庭提交的长春中信城维修工程合同、维修明细目录、结算汇总表,原、被告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中信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星*建筑公司签订的《长春中信城1-6期维修工程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维修工程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但中信城物业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星*建筑公司开具发票,在星*建筑公司未按时支付维修工程服务费且否认电话催收的情况下,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至其2019年4月首次提起诉讼已过三年,故对星*建筑公司提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且根据星*建筑公司举证的长春中信城维修工程合同、维修明细目录、结算汇总表,在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中信城物业公司、星*建筑公司三方在2018年就星*建筑公司施工产生的维修费进行结算时,也未将维修工程服务费计入星*建筑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中,各方当时均未提出异议,故对中信城物业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