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152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窦长勇,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窦长勇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在吉林省前郭县查干花镇财政所应取得的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吉林省前郭县查干花镇财政所应取得的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若依约定必须支付,应将上述扣留部分款项向本院提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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