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721民初1106号
原告: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南街。
法定代表人:迟鑫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西郭尔罗斯大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与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32,854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8日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取得了被告发包的“松原机场路至高速口路灯项目”工程。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工程合同价款为2,418,296元。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经审核后确定竣工结算总价为2,532,854元。被告已支付了500,000元,尚欠工程款2,032,854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32,8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被告正在重组过程中,暂时无能力给付,待市政府对被告重组确定后,由重组后接收被告的单位给付,金额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请一致。另查明,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审计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最终结算,需扣除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后支付工程余款,质量保证金应自竣工之日(2018年6月26日)起两年,即工程质量保证期满(2020年6月26日)后由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返还给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资料、结算报告、审核报告、农业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取得了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发包的“松原机场路至高速口路灯项目”工程,并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承认欠付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故对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应支付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工程款数额的问题,经审理查明,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诉请的欠款数额包含了质保金2,532,854元×5%=126642.7元,根据《合同书》第34条第二项约定,工程质保金应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24个月后由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返还给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本案工程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故松原市东桓建筑公司要求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将质量保证金和剩余工程款一并支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可自2020年6月26日后另行向松原生态文化旅游公司主张质保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工程款1906211.3元。
二、驳回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1531元,由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15元,由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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