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485号
原告:松原市安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冰,经理。
被告:松原市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邵喜东,经理。
原告松原市安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天泓公司给付工程款4,973,197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天泓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2日,安得公司与天泓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天泓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前郭县查干花镇胜利小区1#楼、2#楼发包给安得公司建设施工,工程总造价约为1,746万元,安得公司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按照图纸设计和图审文件内容承包施工,承包1#楼、2#楼为毛坯楼,不包括任何二次装修项目,网通(三网)工程安装只负责安装管、不穿线,由网通单位提供箱体。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合格工程标准。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天泓公司负责办理一切开工前期手续,必须提前提供施工图纸、图审文件和有关的施工文件。双方签订合同后,安得公司为天泓公司开发的前郭县查干花镇胜利小区1#楼、2#楼进行建设施工,在完成上述两个楼房的1一3层施工后,天泓公司却没有及时办理相关开发手续,造成安得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10月份被迫停工待建,至今无法复工。安得公司对其施工建设的前郭县查干花镇胜利小区1#楼、2#楼的1-3层楼房工程造价进行决算,工程价款为4,973,197元。安得公司认为,安得公司与天泓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现因天泓公司不能办理楼房开发相关手续,造成安得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停工待建,天泓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给付已经完成工程的施工工程款4,973,19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泓公司与2007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邵喜东,股东为邵喜东和韩晶,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注销。原告所诉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安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92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洪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