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2653号
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食品加工区三平方公路起步区B号多层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总经理。
被告:松原市安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冰。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安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元、保全费1594元,由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