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民初693号
原告: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克义、李凯月,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翰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翰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翰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4.00元,减半收取1,0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