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财保2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恩民
委托代理人:滑德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2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持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民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姚兰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