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特135号
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鲁凤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宋诗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楼9楼3层305。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
被申请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槃谷国际商务港9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申请人: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纪阳光新城2栋6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桂波。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9号2层209、210、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锡钢。
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00元。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朱晓英
审判员 宋 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逸橦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