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22号昌鑫大厦F座24层。
法定代表人:鲁凤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丹,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楼9楼3层305。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槃谷国际商务港9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纪阳光新城2栋6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桂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9号2层209、210、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锡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申请执行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沈仲调字第172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沈仲调字第17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廉光强
执行员  原宏斌
执行员  贺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哈小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