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22民初579号
原告:**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弟,**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英杰,男,1996年4月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中海紫御华府。
法定代表人:盛景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男,**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炎,女,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三洋公司法务,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张秀丽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10元,减半收取38105元,由**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杜伟
审判员     章万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暴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