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魏晓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萧县明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桂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萧县明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81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翠华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