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7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出多份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7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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