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国军与***、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351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经审查,本案涉案工程系原告***与案外人***合伙施工完成,***对与***合伙施工的事实亦认可,因此,现***单独起诉,不符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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