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国军对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财保126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申请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供一业暂停向被申请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供一业暂停向被申请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杜金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