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亚泰物业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604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被告: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第三人:***,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县吴家站镇甄祥村1社。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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