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科达滤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2127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平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科达滤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维宁与王成东、林益梧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王成东、林益梧支付给常维宁的50万元款项包含常维宁所垫付的工程款、工资以及损害赔偿金。因常维宁系平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东时任新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二审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系对案涉工程欠款进行结算并无不当。现王成东、林益梧已经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毕,另案也已经认定新科达公司就案涉工程不差欠平苑公司工程款,一、二审法院对平苑公司要求新科达公司再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陈 丽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