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执14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80000元,承担滞纳金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0年6月5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9月15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书记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