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3150号之一
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24737070337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79693321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魁,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案(2021)苏0925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射人社察理字[2020]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支付王荣、陈允胜等39名劳动者工资842300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合计1263450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执行立案时向本院申请执行12634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于2021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无银行存款。
3、于2021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4、于2021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第二次查询,无银行存款。
5、于2021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21年12月21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正东
审 判 员 王泰昌
审 判 员 龚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鹏
书 记 员 徐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