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190某某与某某、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519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7日生,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钱东,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沿河金三角**楼**。
法定代表人:张魁,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甲元,男,1960年4月1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4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余款15059元由本院依法退回)。
审 判 长  郝 燕
人民陪审员  章利民
人民陪审员  倪启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