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顺天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初字第08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沿河金三角2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钱美先,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顺天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建陵道西侧宁宿徐高速公路绿化带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顺天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审判员王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