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吉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532号
原告: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2513917Y,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佰亿左岸广场502室。
法定代表人:潘玉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798714570,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培根。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吉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