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23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生,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榆浓,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154381379X。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陈昌云,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林沿海,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被告陈昌云、第三人林沿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22日以其与***、陈昌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以及撤回对第三人林沿海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并自愿撤回追加林沿海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林沿海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清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