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47号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萍乡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萍乡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956账户15933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654账户10692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9996账户2609614元,被申请人萍乡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0312账户1482386.58元、中信银行尾号9478账户11529.07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3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