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1民初1281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被告:福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福州市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审理中,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