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马某某与福州市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1民初1281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被告:福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福州市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审理中,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