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2民初1808号
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某公司。
原告向某与被告福州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向某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