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向某;福州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2民初1808号 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某公司。 原告向某与被告福州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向某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