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2民初61号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