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2民初2035号
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书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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