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9566号
原告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通风安装工程合同》内容来看,本案系被告按照原告的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镀锌铁皮风管制作及安装,故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妥,应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故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家林
书记员  刘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