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102民初3341号
原告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鹏宇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伟、被告鹏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和《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一、关于鹏宇公司应向远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1.关于远航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提供的设备及所涉工程款、材料款问题。首先,关于远航公司完成的施工面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远航公司提交了称为《收方清单》的记录、《欠条》《收方展开面积计算单》等证据,用于证明远航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为31,811平方米。鹏宇公司提交远航公司施工的竣工图纸证明远航公司施工的工程面积为26,037.46平方米,远航公司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该竣工图只能证明截止至2018年12月15日的工程量。但是,远航公司提交的称为《收方清单》的记录、《欠条》《收方展开面积计算单》等证据均未显示施工时间,无法证明2018年12月15日以后远航公司仍为鹏宇公司施工。本院认为,由于竣工图是指在竣工的时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实际情况画出的图纸,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竣工图完全能够体现工程量。远航公司提交的称为《收方清单》的记录虽有鹏宇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但并未体现“收方”等确认工程量的记录,仅有材料型号、大小、数量等数据的记录,不宜认定该称为《收方清单》的记录是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故此,不宜以远航公司提交的称为《收方清单》的记录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可按照鹏宇公司提交的图纸所记载的26,037.46平方米确认乙方工程量。《安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每平方米造价为98元,远航公司、鹏宇公司双方对此均予认可。因此,远航公司已完成施工部分的约定造价为26,037.46平方米×98元/平方=2,551,671.08元。其次,关于远航公司提供设备的价值总额问题。《采购合同》中约定结合图纸计算工程量,即依据图纸确定远航公司向鹏宇公司提供设备数量。远航公司在诉状中未提及该部分,但鹏宇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认可远航公司在工程中提供的设备部分价值1,754,522元。由于《采购合同》与《安装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的不同组成部分,安装施工量和设备供应量一并计入工程量清单,远航公司供应设备的款项可以计入远航公司完成工程量的约定工程款总额。结合远航公司的工程施工量和提供设备数量,双方的约定工程款总额为2,551,671.08元+1,754,522元=4,306,193.08元。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首先,《安装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乙方(远航公司)制作风管使用镀锌铁皮厚度和加工工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表6.2.1规定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的要求为“矩形排烟风管长边尺寸(B)1500mm<B≤2000mm镀锌铁皮厚度要求为1.5mm;矩形送风风管长边尺寸(B)1500mm<B≤2000mm的镀锌铁皮厚度要求为1.2mm;1000mm<B≤1500mm的镀锌铁皮厚度要求为1.0mm。”。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远航公司施工的长边尺寸为2000m的矩形排烟风管的镀锌铁皮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长边尺寸为1600mm矩形排烟风管的镀锌铁皮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长边尺寸为2000mm的矩形送风风管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长边尺寸为1250mm的矩形送风风管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可见,远航公司的施工存在用料不达标的情况,远航公司施工使用材料厚度不足部分的费用应当予以减免。《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4期)记载,镀锌铁皮1.0mm与1.2mm的差价、1.0mm与1.5mm的差价均为1.57元/kg,根据《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2518-2008)记载的计算公式,每平方米0.2mm钢板的重量为1.57kg、每平方0.5mm的钢板重量为3.925kg,结合施工面积及当时贵州省的造价信息,远航公司施工使用材料厚度不足部分的差价为120,871.62元。 3.关于扣除税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发票仅为收付款凭证,开具发票是远航公司收取货款的附随义务。因此,鹏宇公司要求远航公司开具发票,应予支持。 4.关于应付款比例问题。 《安装合同》《采购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均约定:“消防验收完成两个月内乙方递交该部分的结算资料,甲方交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一年质保期满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虽本案所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该工程地上部分已经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鹏宇公司要求按未竣工验收的标准向远航公司支付75%工程款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由于乙方施工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规定,其施工存在缺陷,为保证鹏宇公司对该缺陷的维修,5%的质量保证金不宜返还。由于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施工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缺陷,鹏宇公司应向远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为实际工程造价的95%。 综上所述,应付款金额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设备供应部分设备款之和减去施工材料厚度不足产生的差价所得金额的95%,即(2,551,671.08元+1,754,522元-120,871.62元)×95%=4,185321.46元。鹏宇公司已向远航公司支付3,600,000元。故此,鹏宇公司应向远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4,185321.46元-3,600,000元=585321.46元。 二、关于远航公司主张鹏宇公司支付利息的问题。 《安装合同》《采购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均约定:“消防验收完成两个月内乙方递交该部分的结算资料,甲方交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一年质保期满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请求2019年3月1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应予支持。2019年1月18日该工程整体验收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2019年8月20日前鹏宇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远航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远航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远航、鹏宇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通风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远航公司)材料进场,甲方(鹏宇公司)支付至每车来货总量制安总款的40%,制安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交付至总款的70%,消防验收完成两个月内乙方(远航公司)递交该部分的结算资料,甲方(鹏宇公司)交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一年质保期满甲方(鹏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日,双方签订《通风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根据甲方(鹏宇公司)进度要求,安排设备生产,设备生产周期为30天。货到现场后支付至设备总款的40%,设备安装完两个月内支付至设备总款的70%。消防验收完两个月内支付至设备总款的95%支付乙方(远航公司)。设备质保1年后支付至设备总款100%”。《安装合同》《采购合同》第一条第四项均约定:“结合项目施工图纸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2.远航公司提交了称为《收方清单》的记录、《欠条》《收方展开面积计算单》等证据,用于证明远航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为31,811平方米。鹏宇公司提交远航公司施工的竣工图纸证明远航公司施工的工程面积为26,037.46平方米,远航公司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该竣工图只能证明截止至2018年12月15日的工程量。3.《安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每平方米造价为98元,远航公司、鹏宇公司双方对此均予认可。鹏宇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认可远航公司在工程中提供的设备部分含税价值1,754,522元。4.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鹏宇公司共向远航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360万元。2019年1月18日该工程整体验收备案。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表6.2.1规定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的要求为“矩形排烟风管长边尺寸(B)1500mm<B≤2000mm镀锌铁皮厚度要求为1.5mm;矩形送风风管长边尺寸(B)1500mm<B≤2000mm的镀锌铁皮厚度要求为1.2mm;1000mm<B≤1500mm的镀锌铁皮厚度要求为1.0mm。”。6.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远航公司施工的长边尺寸为2000m的矩形排烟风管的镀锌铁皮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长边尺寸为1600mm矩形排烟风管的镀锌铁皮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长边尺寸为2000mm的矩形送风风管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长边尺寸为1250mm的矩形送风风管厚度实际测量不足0.9mm。7.《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4期)记载,镀锌铁皮1.0mm与1.2mm的差价、1.0mm与1.5mm的差价均为1.57元/kg,《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2518-2008)记载的计算公式,每平方米0.2mm钢板的重量为1.57kg、每平方0.5mm的钢板重量为3.925kg。
一、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85321.46元; 二、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591,365.04元的利息(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同时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给鹏宇公司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1,754,522元的发票; 四、驳回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9元,由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71元,由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宇峰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