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8元退回上诉人贵州远航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