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2116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499608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因被告履行义务,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春市鹏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