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863号
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东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