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镇赉县树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821民初230号
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1625534J
法定代表人:桓永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李家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树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树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赉县树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珠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保全费2485.5元由原告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正刚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人民陪审员  阚成良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