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铭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某某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1969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以81236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韩泽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