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保66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朱长林,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94000元。因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吉2404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全 党
执行员 朱延林
执行员 崔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