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民初882号
原告: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新西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新西市场。
法定代表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