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宇发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白山市宇发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3民初18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6日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白山市宇发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宇发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