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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2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民终5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