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2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民终5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