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2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2022)苏0981民初7043号案件中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2022)苏0981民初7043号案中的债权
750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