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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2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鲁07民终5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94977.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