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623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