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623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