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807745407。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60号;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诉讼代理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5644335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2)鲁0782民初2063号判决书,在执行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73019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表示,王**与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债权转让,将18734011元债权转让给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先后通过短信、快递、报纸公告送达方式通知的江***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对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9003821元与王**转让的债权进行等额抵销,抵销后,江***集团有限公司还欠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9730190元,以及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因江***集团有限公司现无偿还能力,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因被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