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7528执4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住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
被执行人:刘旸,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刘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2022)黑7528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