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7528执4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住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 被执行人:刘旸,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刘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2022)黑7528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