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083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3层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
法定代表人:蓝继晓。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832元、财产保全费3452元,合计828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永添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耀基
书 记 员 李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