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083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3层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
法定代表人:蓝继晓。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832元、财产保全费3452元,合计828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永添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耀基
书 记 员 李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