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083号
申请人:吴**,女,196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笋岗3号仓库整栋)3层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
法定代表人:蓝继晓。
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863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