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58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邦玉,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蓝继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春。
被告:**顺,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玉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