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483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笋岗3号仓库整栋)3层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