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483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笋岗3号仓库整栋)3层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