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06号 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笋岗3号仓库整栋)3层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95层95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Q9T5J。 负责人:***。 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8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8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83.83元,由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